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平等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又会起到削弱国内企业竞争力,不利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能力。
“双轨制”的存在只是一种权宜之为,而不是长远之计,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双轨制”不应当长期存在,也不可能长期存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消除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要求。我国自1993年底就提出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目标,但一直未能实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发展经济,我国对直接投资的外国资金给予诸多的税收优惠。实践证明:这在缓解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紧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入世协议过渡期结束后,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限制将大大减少。这意味着运用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经显著减弱。同时,随着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等经济领域,国内企业面临着与外国企业争夺国内市场份额的竞争。更重要的是,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有利条件已成为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的决定性因素,税收优惠措施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作用有所降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在取消专门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后,还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推动地区经济和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政策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对外商所得税优惠体现产业政策导向, 吸引和鼓励外商对农业、环保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等进行投资。可见,外资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同样可以获得巨大的收益。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将按照公平原则,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科技含量, 又有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 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之,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的现代法。其制定与实施,无疑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