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促发〔2009〕76号
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小水泥企业有序退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和国家发改委水泥产业政策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力,我局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北京市‘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小水泥企业有序退出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小水泥企业有序退出的实施意见
关于北京市“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 小水泥企业有序退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总体要求,以及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序退出“三高”小水泥企业,特制定《关于北京市“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小水泥企业有序退出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水泥行业产业政策,在全市已取得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成效的基础上,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确保“十一五”后期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的小水泥企业有计划、按步骤、分阶段的有序退出北京。
二、政策、法规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8号)
2.国家发改委《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
3.国家发改委《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淘汰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_2007)
7.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地方标准DB11/237-2004
8.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的通知(京工促发[2007]123号)
三、目标及实施步骤
到2010年底,全市水泥企业由2005年的33家减少到10-12家,做到北京城区没有水泥生产企业,年产水泥控制在1000万吨左右。同时通过整合重组和关停并转,在妥善分流安置企业职工的前提下,实现“三高”小水泥企业有序退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水泥生产的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北京市水泥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009年重点退出年设计生产能力小于20万吨的立筒预热器窑和水泥粉磨企业。即:顺义区特种水泥厂、北京红旗水泥公司、房山新星水泥厂、恒顺达水泥厂、房山新街水泥厂、房山琉璃河水泥厂、房山如兴水泥厂和北京现代亚新水泥厂、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房山区固邦水泥厂、石景山区北京市燕山水泥厂。共计:11家水泥生产企业。减少水泥生产能力202万吨。
2010年全部淘汰产业政策不允许存在的窑型和地区内不允许存在的水泥企业,以及实际年产量少于20万吨的企业。即北京昊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京强水泥厂、房山区磁家务水泥厂2家水泥企业。减少水泥生产能力50万吨。
四、保障措施
加快“三高”小水泥企业的退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区县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各区,大型企业集团和水泥企业的积极性,采用多种途径实现“三高”小水泥企业的有序退出。
1.加强“三高”小水泥企业有序退出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成员由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及相关区县政府组成。市工业促进局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明确小水泥企业退出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相关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小水泥企业的调整工作负总责。一是尽快摸清辖区内小水泥企业的具体情况,研究制订本区县企业退出实施方案;二是与退出企业签订责任书,切实推进企业退出工作。
2.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水泥行业产业政策和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执法力度。市有关部门应加强水泥生产的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产能扩张,原则上不再新上水泥项目(整合小水泥企业项目除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国家质检总局,从北京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三高”小水泥企业的退出安排,换发生产许可证;市、区工商局及时督促无水泥生产许可证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手续,逾期不办的吊销营业执照;市环保局加强对水泥企业污染状态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
3.实施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援助。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退出的小水泥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4.为确保首都建设的需要,对保留的水泥企业,均要按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出节能、减排、利废,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完成目标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