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标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6    浏览次数:7

各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试点有关单位:
  自2010年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在海南开展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较好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宣传,扩大综合试点效益,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决定启用“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含义
  标识以绿色为主色调来体现农产品;中间的半圆形似椰子壳与椰子树结合,突出海南特色;将流通管道和链条抽象成白色线条,同时把半圆形分成了六个部分,代表试点项目的六大体系:“现代流通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加工转化体系”,“收储调节体系”,“出口促进体系”,“流通标准化和追溯体系”。
  二、标识的使用范围
  凡经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批准,同意承办试点项目建设,并且承建项目通过验收合格的企业,可以在下列载体中使用标识:
  (一)办公类
  统计表、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会标;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试点项目建筑物;其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
  (三)网页。
  (四)标识牌。
  三、标识牌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标识牌分“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产地集配中心标识牌、“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销地配送专区标识牌、“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产地中心批发市场标识牌、“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商流链条标识牌、“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交易物流中心标识牌五种。标识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标识;
  2、“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产地集配中心或销地配送专区、产地中心批发市场、商流链条、交易物流中心等字样;
  3、颁发单位: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
  4、颁发日期。
  (二)标识牌的尺寸为宽90厘米高60厘米,其中标识的直径为22厘米。质地为不锈钢,底色为铜色。标识牌样式见附件1至附件5。
  四、标识/标识牌使用管理
  (一)标识以及标识牌的使用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二)试点企业建成的项目申请验收,视为申请使用标识牌。该项目经验收合格,由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颁发标识牌。
  (三)标识牌由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制作、发放,制作费用从试点专项工作经费中开支。
  (四)试点标识牌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原则上应挂在项目入口处。试点企业新建建筑物(冷库、集散交易区、加工车间、配送中心等)应喷上显著标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收回标识或标识牌的使用:
  1、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标识或标识牌的;
  2、已获得试点标识或标识牌使用权的试点企业私自转让试点标识或标识牌的;
  3、经核查悬挂标识牌的企业所销售的农产品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问题;
  4、其他违规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各试点企业自觉遵照该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标识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各市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标识的监管工作,加强对“海南农产品流通综合试点”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海南农产品流通综合试点”标识的严肃性。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海南农产品流通综合试点”标识。


  附件:
  1、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产地集配中心标识
  2、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销地配送专区标识牌样式
  3、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产地中心批发市场标识牌样式
  4、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商流链条标识牌样式
  5、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交易物流中心标识牌样式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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