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6    浏览次数:4

京工促发[2009]7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2009年北京工业经济增长,我市拟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补助扶持的政策,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银行贷款。为规范资金使用,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实现2009年北京工业增长目标,2009年北京工业发展资金使用作适度突破,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补助政策支持。 

  根据《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享受该补助政策: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 

  (三)2009年与银行正式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位,且为经核实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超过500万元(含)。 

  (四)贷款发生在市属和本市管理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补助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指2009年当期相对于2008年底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增长的部分; 

  (二)重点支持当年有市场、有订单、有增长,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 

  (三)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2个百分点,每户企业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金申请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上报到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418房间)。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北京高端制造业投融资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2007年和2008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和2009年当期财务报表; 

  5、为审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需提供2008年末企业贷款余额涉及的全部借款合同和2009年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企业; 

  6、银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现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企业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帐务处理。 

  (三)贴息补助资金从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相关要求 

  该贴息补助政策依托北京高端制造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执行,要求合作贷款银行确认贷款企业的贷款余额,配合企业出具流动资金贷款证明,对贷款的真实性和贷款余额负审核责任,并协助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监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和还贷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补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三)如发生银行出具虚假证明或与企业合谋弄虚作假的,取消银行合作资格及与该银行贷款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并予以公示。 

  八、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表样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证明》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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