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07    浏览次数:6

赣科发成字【2014】16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江西省科技厅关于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将201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

  凡推荐201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然科学奖

  1.主要论文、专著到推荐截止之日应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距2014年4月30日满2年),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2.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省学者在该项目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对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如署有国外工作单位的,应当由国外工作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属于作者的书面证明。上述两种情况不能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应作为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进行推荐。

  3.在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中,属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应推荐自然科学奖;通过临床观察或病例分析研究发现某些对治疗疾病有意义的规律、现象和特征并有新的理论观点的成果,亦按基础研究类成果报自然科学奖。

  4.候选人应是“代表性论文、专著”作者并排位在前4位。第一候选人应当是在赣中国公民,且至少是2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项目申报请奖时,应当征得未列入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代表性论著其他作者(前4位)的知情同意。

  (二)技术发明奖

  1.应当是已取得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应是在赣的中国公民或组织),且技术成熟,规模化应用于生产实践2年以上(距2014年4月30日满2年),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排名前3位的候选人必须是发明专利发明人(当该发明专利发明人为1人的除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完全覆盖核心知识产权证书所列权属人、发明人时,应当征得其他权属人和发明人的知情同意。

  (三)科技进步奖

  1.应当是技术成熟,经2年以上(距2014年4月30日满2年)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候选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3.科普作品可以作为公益类项目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科普作品是指以提高公民科技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

  (四)国际科技合作奖

  应当是经2年以上(距2014年4月30日满2年)与在赣中国公民或组织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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