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文 件
鄂人社奖[2013]14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大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表彰奖励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我省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3年度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由省环保厅、省人社厅具体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名称及分类
奖项名称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奖项分为集体和个人两个类别,是全省环境保护领域最高的政府奖项。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授予“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称号的集体范围为全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驻鄂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范围为全省公民、在鄂工作人员及外籍人士(不含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机关)。
(二)表彰名额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名额不超过10个,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个人名额不超过10名。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环保厅、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领导并以票决方式审定获奖集体和个人。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社厅、省环保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务员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有关事务,包括资格审查、组织实地考察、公众参与和公示。
(三)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委员由省内环境保护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环保厅、省人社厅分管领导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评委会委员由省环保厅、省人社厅推荐,由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评选专家库(共30名),评选时从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11名(另加上述两个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评选。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环保厅分管领导担任,主持评委会评选时的会议。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方案规定和评分标准以打分方式分别评选出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
四、评选条件
(一)集体评选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条件:
1.践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措施有力,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各项环保指标明显优于国家标准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2.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且成效显著,无污染事故发生,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环保科技研究达到国际水平或全国领先水平。
3.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在该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推动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二)个人评选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事迹感人,影响广泛,效果显著,受到国家或省级以上政府表彰。
2.在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环保创新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3.积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长期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有突出的具体事例或成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五、评选原则和方式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优中选优的原则,突出评选表彰活动的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鼓励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评选采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和自荐,专家评审与公众评选相结合、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分为合规和资格审查、评审、实地考察和公示、审定四个阶段进行。
采取自荐方式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应提供10名以上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5名以上“两院”院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10名以上省级以上劳模的联合推荐。
六、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和个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个人)申报表》及《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并报送相关事迹材料,材料要实事求是、全面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7日。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所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包括其他方面“一票否决”)。对于直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合规审查,委托当地领导小组进行。书面审查意见上报时间为2013年4月11日(推荐申报名额见附件5)。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4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选委员会评审。
(四)评选委员会从符合要求的申报者中评选出不少于12个、不多于15个的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评审工作于2013年4月20日前完成。
(五)评审结束后,同时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公示期间在征求意见和建议时,还进行公众参与。实地考察、公示和公众参与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六)经过实地考察、公示和公众参与的候选名单提交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领导小组审定,于2013年5月15日前完成。
(七)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宣传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七、奖励办法
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集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被评为“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
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荣誉的集体,在与有关环保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相关部门应对其给予信贷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和政策等方面扶持和支持。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荣誉的个人,在创办相关环保企业、开展环保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八、相关要求
(一)为使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活动更有效果,进一步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扩大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充分调动全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形式对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并组织实施公众参与。宣传中突出亮点,通过感人的事迹营造学习模范、接受教育,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在评选活动中,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等行为及推荐材料中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获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生环保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事故,省领导小组将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项并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省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环保厅人事处 孙 斌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沈智丰
联系电话:027-87167116(传真) 027-87167516
邮 箱:hbzfj@hbepb.gov.cn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6号
邮政编码:430072
附 件:
1.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3.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分标准
4.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集体和个人实地考察及公众参与和公示规则
5.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推荐申报参评名额分配表
6.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申报表
7.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个人)申报表
8.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
9.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3月21日
鄂人社奖[2013]14号【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