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01    浏览次数:4

海南省商务厅

      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

 

normal align=center>琼商务规〔2011〕83号

 

 


normal align=center>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中小外贸企业融

normal align=center>担保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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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3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9]20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2011年度我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在nth="7" Year="2010" w:st="on">2010年7月1日nth="6" Year="2011" w:st="on">2011年6月20日期间开展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奖励额度为两者之差乘以年均担保额。

四、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融资担保的中小外贸企业名单及担保额度;

(四)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相关凭证;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须按季度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一)nth="4" Year="2011" w:st="on">2011年4月5日前上报(逾期将不予受理)nth="7" Year="2010" w:st="on">2010年7月1日-nth="3" Year="2011" w:st="on">2011年3月31日之间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实际发生额(以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入账凭证为准)。

(二)nth="6" Year="2011" w:st="on">2011年6月25日前上报(逾期将不予受理)nth="4" Year="2011" w:st="on">2011年4月1日-nth="6" Year="2011" w:st="on">2011年6月20日期间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实际发生额(以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入账凭证为准)。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联系人:海南省商务厅  陆豫山 65372099

            王金强 65345023

    海南省财政厅  林少萍 68531840

            谭昌友 68531850

 

 

normal align=center>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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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商业  外贸企业  融资担保  专项资金  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nth="3" Year="2011" w:st="on">2011年3月3日印发

打字:王晓媚            校对:王金强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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