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等五部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去年我省曾以琼商务建[2010]71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但在实施过程仍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事项,为更有效地加强和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建立有序的市场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报废机动车无序回收拆解造成的二次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定义
(一)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车辆损坏无法修复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二)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二、禁止将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辆出售、赠予、竞价出售、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报废机动车回收资格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报废机动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机动车(包括拼装机动车)不得出售、赠予、竞价出售、拍卖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无报废机动车回收资格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我国对报废机动车已实行特殊管理的相关规定,我省已明确报废机动车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专业回收拆解、综合利用,即报废机动车只能由我省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专业处理。拍卖企业如遇有单位及个人委托拍卖的相关事宜,应予拒绝,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一)加大政策宣传,抓好网点指导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切实加强对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回收网点的指导管理,及时解决相关问题。要督导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划区所辖的市县设立分公司或回收网点,原则上每个市县应设1个回收点,以方便车主交售报废机动车。各回收企业(含回收分公司或回收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向属地商务部门和省商务厅报告备案。
(二)切实加强对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报废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营运车辆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报废监管,严禁报废车、改装车或经营期满退市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对于新开线路、新增运力或更新车辆的,必须投放新车营运。对于经营期限届满申请重新许可或在经营期限内申请置换新车的,如旧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期限,运输经营者必须将旧车送至符合资质的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凭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相关规定的材料,方可申请重新许可或申办新车营运证;如旧车尚未达到报废期限,运输经营者必须书面保证每年在原许可机关备案一次,如实报告旧车流向情况,直至将该车辆送交到有资质的回收企业拆解报废为止。如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交通运管部门应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年检,并不予办理旧车交易过户手续,情节严重的,追究原运输经营者的责任。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查处报废车乱拆乱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固定的交易市场及城乡结合部周边有形无形市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用“五大总成”( 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的企业或个人,应按规定予以罚没。对城乡结合部的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点,要坚决查封和取缔。
(四)强化机动车报废管理,遏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依法收缴报废机动车。同时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将收缴的报废机动车登记造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交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理,并将所得款项及时上缴财政。
(五)落实机动车尾气检测制度,严格执行检测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执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制度,对到期报废或即将报废的机动车,严格按机动车检测规定办理。
(六)加强信息互通,实施有效监管。各级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情况,切实从源头上把住报废机动车的流向,促使报废机动车有效回收拆解,实现废旧钢铁等原料的回收和充分再生利用,以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交通安全、节能减排的目的。
四、实行南北分区回收报废车辆管理。鉴于我省公安车辆管理所分布等实际情况,为便于百姓交售报废机动车,更好地实施便民服务,按南北片回收拆解区域进行管理。南片区为:三亚市、东方市、乐东县、昌江县、白沙县、琼中县、陵水县、保亭县的报废机动车辆,由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回收;北片区为: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屯昌县、儋州市、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的报废机动车,由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回收。
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海南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海南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一、北 片 区
(一)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5公里处西侧
联系电话:13876312883 联系人:陈玉源
(二)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
地 址:万宁市东星工业区万海大道(万宁车站斜对面)
联系电话:13807620876 联系人:熊城国
(三)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
联系电话:13807601262 联系人:文芳清
(四)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地 址: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西路 (消防队对面)
联系电话:13976126556 联系人:陈瑞芝
(五)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
地 址:临高县临海路(农业局附近或农委附近)
联系电话:13907671362 联系人:陈让师
(六)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
地 址:宁土泽
联系电话:13379813717 联系人:文昌市迈号镇迈豆村
(七)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
地 址:屯昌县海榆中线90公里处
联系电话: 13518021188 联系人:林亚保
(八)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定安分公司
地 址:定安县定城镇仙沟谭仙路
联系电话:13976662988 联系人:梁红超
(九)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地 址:澄迈县大拉基地路
联系电话:13807577238 联系人:骆济明
二、南 片 区
(一)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地 址:三亚市友谊路医药小区红f栋102室
(二)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
地 址:昌江县石碌镇东风路40号县物资总公司办公大楼310房
联系电话:13976939078 联系人:冯晓惠
(三)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乐东分公司
地 址:乐东县三角路口
联系电话:13907631900 联系人:陈诗勇
(四)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
地 址:白沙县邦溪小学对面
联系电话:13398928288 联系人:杨惠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