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5    浏览次数:7

皖经信中小企函〔2012〕989号

  各市(广德、宿松县)经信委(经委)、地税局:

  现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皖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2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通知》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并对其进行依法处理,直止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请各市(广德、宿松县)经信委(经委)、地税局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认真做好今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六份(包括电子版)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和省地税局劳财税处。

  联系人: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江争取,电话:0551-2871706;省地税局劳财税处 吕琳,电话0551-5100736。电子邮箱:jiangzq@ahec.gov.cn。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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