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7-05    浏览次数:5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计〔2005〕2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监理大纲编制提纲
     2.科技重大专项/专题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编写提纲
     3.重大专项/专题监理报告格式
     4.项目监理评估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科技 印发 专项 办法 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5年7月1日印发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办法
(200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保证重大专项/专题合同的有效执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以及《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制定重大专项监理相关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立项的重大专项的监理。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负责具体组织重大专项监理工作,计划、条财、监察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章 专家监理小组

  第四条 省科技厅聘请对已立项的重大专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经验,能遵守相关监理纪律,能客观公正地参与跟踪管理和评估工作,自愿参加监理工作,工作时间有保证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大专项的专家监理小组。
  第五条 专家监理小组的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监理专家人选由相关业务处推荐,专项办审核,厅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聘任期限一般与重大专项实施期限一致,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需要,监理小组成员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为保证专家监理小组的独立性,有以下任一关系者不得作为监理小组成员:1、与重大专项参与人员有亲属关系;2、与专项首席专家或专题责任专家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含已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 专家监理小组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重大专项的科学和民主管理,保证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和成果质量。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度对专家监理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专家监理小组成员可继续留任。考评应包括监理工作纪律、监理工作质量等内容。考评工作由专项办和相关处室负责。

第三章 监理活动与监理结果

  第九条 专家监理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科技重大专项合同书》、《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合同书》、《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条 重大专项监理原则上每半年(通常是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监理主要内容:专项/专题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专项/专题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专项/专题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专项/专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以上内容提出综合意见。   第十一条 由业务处组织专家监理小组讨论确定项目监理指标,并编制《监理大纲》(编制提纲见附件1),报专项办备案。
  第十二条 由业务处下达《监理通知》,承担单位自查执行情况,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经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单位等提出书面意见,交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监理小组审查材料,并会同计划、条财、监察等有关处室现场检查,编制《重大专项监理报告》(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在监理中,使用项目监理评估表(格式见附件4),监理专家根据合同内容,将专项/专题合同中的阶段技术、经济指标细分评估点,评估点应明确、单一。
  第十五条 已完成阶段任务(目标)是指:本阶段最主要的任务全部完成,未达标的评估点项数不超过2项,并有合理补救措施。对已完成阶段任务(目标)的项目,可按合同要求继续执行,省科技厅进行滚动支持与分期核拨合同经费。
  第十六条 由于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不能继续按原计划履行合同,需要调整项目合同,专家监理小组或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修改方案,申请变更合同。业务处商专项办等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执行新合同,并调整经费拨付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在项目实施中有严重的违约行为,业务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停拨、追回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办根据专家监理小组的监理报告和业务处室处理意见,提出重大专项结转经费安排方案,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要严格按照专项/专题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及时自查执行情况,按要求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财务凭证。项目经费未实行单独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自觉接受专家监理小组对专项/专题的监理。

第四章 监理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条 专家监理小组职责: 1、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公正地进行监理活动;2、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费用监理提出决策参考意见;3、编制项目监理大纲,提出《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家监理小组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完成监理任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监理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应影响重大专项实施监理的客观性。
  (三)不得同时承揽项目合同内的设计、制造及材料采购等相关业务;不得向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索取任何形式的私利;不得利用监理工作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以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监理专家组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应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专项办同意,不得将监理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专家监理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监理结果严重失实,对重大专项/专题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省科技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人员进行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3、取消专家监理小组成员资格;4、取消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在项目监理活动中,不得采取隐瞒、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项目监理结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责任专家,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3、调整或撤销专项/专题承担资格;4、取消其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三年。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务处室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后,承担单位不报送监理材料的,业务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警告并限期报送材料。被警告后还不按时报送监理材料的,项目作终止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 监理大纲编制提纲

  一、 本次监理目标
  二、 将专项/专题合同中阶段技术、经济指标细分评估点
  三、 监理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四、 监理材料要求
  五、 实地考察要点
  1、 指标进度完成情况。对照指标逐项核查进度,核查检测报告、证明材料
  2、 项目阶段成果。查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置等,有条件可留存数码相片电子文档 
  3、 项目经费落实与经费开支。核查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相关拨款、开支是否专项列支及相关凭证
  4、 项目资料保存。检查实验记录、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电子文档、影像是否归档保存
  5、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成员工作情况。与主要科研人员面谈了解工作情况,了解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了解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有否规定职责、人财物调配权、奖惩制度等
  6、 承担单位总体科研面貌与效益情况。了解项目协作关系和科研人员变动情况及应变措施
  六、讨论提出监理报告 


  附件2  科技重大专项/专题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编写提纲

  1、 专项/专题阶段执行情况概述
  2、 专项/专题阶段指标完成情况
  3、 专项/专题经费到位与支出情况
  4、 承担与合作单位及其人员变动情况
  5、 存在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6、 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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