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2010年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5    浏览次数:4

各有关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0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0]10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0年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0年新批准设立典当行工作,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划、有序发展、委托审批、强化监管”的原则和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合理布局、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行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县优先安排。
  
  二、新增典当行计划和相关标准

  (一)新增典当行计划

  根据商务部《通知》精神,2010年我省新增典当行数量控制在现有典当行总量99家的14%幅度内,即全省新增典当行不超过13家。

  根据各市县(含洋浦)经济规模、现有典当行的分布密度状况和行业效益情况,2010年新增典当行计划安排到三亚市、儋州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定安县、屯昌县、昌江县、乐东县、保亭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等11个市县(区),请上述市县(含洋浦)按新增典当行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我厅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及综合考量2009年度各市县(含洋浦)典当行平均GDP、平均服务人口、平均年税后利润等指标,对新增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新增典当行相关标准

  根据我省典当行数量多、规模小、实力不强的现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发展需要,为了引导我省新增典当行高起点发展,鼓励典当行业做大做强,树立典当行业的良好形象和方便群众,对2010年新增申报典当企业,除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具备的一般性基本条件外,对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地区经济发展情况,2010年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分三个档次。其中:三亚市1500万元以上;儋州市、万宁市、澄迈县1000万元以上;其他市县(含洋浦)500万元以上。

  2、新增典当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并在临街铺面。

  三、财务审计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所需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必须经由我厅推荐的10家会计师事务所(附件5,省外企业除外)出具,新增典当行必须将注册资金存入本省的工商银行或者农业银行账户,直至领取《营业执照》。我厅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银行进行监控,期间如有擅自动用注册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市县商务部门和洋浦经济发展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从严把关,确保质量,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顺序向省商务厅推荐。(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1、2)。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各市县(含洋浦)务必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联系人:梁奇之、曾吉娜
  联系电话:政务中心(65203012)、市场体系建设处(65315951、65339155)



附件:
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5、推荐十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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