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北京市 » 农委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9-26    浏览次数:5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税政字(1996)154号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文件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6〕154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望按此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