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4    浏览次数:6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办、中心、站、海口、三亚市农业局):
为应对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和有序高效地做好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农业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农业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

为了应对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在全省范围内,有序高效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将疫情控制在疫点上,并迅速予以扑灭,消除其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隐患,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方针及工作原则
贯彻国务院“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防控并举”的工作原则。
三、应急工作体系及其职责分工
海南省农业厅成立疫情应急反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组织协调组、疫区划定组、扑杀组、无害化处理组、紧急免疫组、疫情监测组、防疫物资保障组等七个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成海南省畜牧兽医部门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体系。
(一)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组长: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省农业厅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省农业厅畜牧处、省畜牧兽医管理站、省动植物检疫站、海南云龙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省畜牧兽医药械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1、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农业部有关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方针、政策。
2、组织和指导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应对疫情的各项预防和准备工作。
3、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预警,指挥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采取应对措施;调动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及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疫情的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
6、对各项预防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和指导。
7、发生疫情时,按《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二)工作组及其职责
1、组织协调组。组长由省农业厅畜牧处处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召集各有关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负责有关联络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2、疫区划定组。组长由省动植物检疫站站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对疫区封锁提出操作性建议,并指导和协助疫区的做好封锁和消毒工作。
3、扑杀组。组长由省畜牧兽医站站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指导疫区组织开展患病及易感动物的扑杀工作。并敦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政策。
4、无害化处理组。组长由海南云龙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疫区扑杀的患病及易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对就地进行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5、紧急免疫组。组长由省疫苗供应站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疫苗组织和供应,监督和指导受威胁区开展紧急免疫工作。
6、疫情监测组。组长由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疫区的疫情进行跟踪监测,对疫情态势迅速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7、防疫物资保障组。组长由省兽医药械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消毒药、防护服、防疫器械等有关防疫物资的储备。疫情发生时确保防疫物资供应到位。
四、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1、监测目的。尽早发现可能出现的疑似病例,及时采取措施,并作出果断处理,将疫情控制在疫点上,避免向外传播蔓延。
2、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及市县畜兽医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检验诊断机构,为我省开展禽流感监测工作的责任单位。
3、监测内容及其要求。省及市县畜牧兽医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检验诊断机构,应按照农业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求,认真做好疫情的监测工作。要突出加强对过去曾发生禽类不明原因死亡地区、养殖密集区和候鸟迁徙路径区域、栖息地和山湖水库、河渠、湿地及红树林等自然保护区禽类的监测。要在经常性监测工作基础上,对上述地区组织开展集中监测。对禽类(包括候鸟)发生的每一起疫情,必须及时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禽流感检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送样品到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此外,省及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候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农畜牧〔2005〕32号)要求,主动与林业部门配合做好候鸟监测工作。
(二)疫情预警
省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预警信息,依照我省的疫情可发布本省的疫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疫情报告
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或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有权向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举报不履行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省及市县畜牧兽医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疫病诊疗机构和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等相关单位为疫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隔离场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人员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2、报告形式和内容
省、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及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预案等规定报告疫情,其它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禽类品种、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要求,依照农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畜牧兽医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用最快速度将疫情报告省农业厅疫情应急反应领导小组。
3、疫情的公布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对外发布。我省任何新闻媒体和单位无权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五、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判定及应急响应
(一)疫情级别判定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相邻市县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市县内呈高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3、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者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1个乡镇发生疫情;或者发生疫点在2个以内。
(二)疫情应急响应
1.I级和Ⅱ级疫情一经确认,省农业厅疫情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和7个基本工作组立即启动开展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疫区。同时,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下列职责开展工作。
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工作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调查与处理;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
──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级别。
──在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接种。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情况,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家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当地市县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验诊断,或由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将病料送到国家参与实验室诊断。
──承担高致病性禽流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Ⅲ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Ⅲ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一经确认,省农业厅疫情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应立即责成疫情发生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同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派出有关工作组赴疫区,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Ⅳ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确认,省农业厅疫情应急反应领导小组指定市县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疫情扑灭工作。同时提供必须要的技术支持。
4、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我省如出现Ⅳ级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省农业厅疫情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可根据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省非发生疫情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监视疫区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非疫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和意识。
(5)做好港口、机场、交通运输、市场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
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终止后的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和要求,经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终止后,省农业厅疫情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一)评估总结
疫情应急反应结束后,对疫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和影响程度要进行全面评价,对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有哪些教训和不足之处需要改进,有哪些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通过总结,进一步提高我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善后处理
1.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对疫情应急处理扑杀的家禽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4.对疫情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对因防控工作不力,致使疫情发生、蔓延或在疫情应急处理中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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