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阻止省外动物疫病传入我省,确保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第十五条规定,现就从外省引入畜禽商品苗和肉羊实施规范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需要到外省引入畜禽商品苗、肉羊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除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经营企业外,还应具备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在我省动物、动物产品引入口岸附近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畜禽批发市场内,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必须配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数量的具有中专以上毕业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装载畜禽商品苗、肉羊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引入动物防疫的要求;
(四)必须有经营动物的购销记录和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者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设立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到外省引入畜禽商品苗或肉羊。
二、经营者每次到外省引入畜禽商品苗或肉羊之前,必须到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了解外省产地动物疫情信息动态,并只能到指定的外省非疫区采购,不得到外省疫区或疫情威胁区引入畜禽商品苗和肉羊。
三、从外省引入的畜禽商品苗、肉羊只能从我省指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引入口岸海口秀英港、海口美兰机场运入我省,不得从其他口岸运入。
四、经营者引入的畜禽商品苗、肉羊抵达引入口岸后,应接受引入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和消毒,并接受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实验室抽样检验。经查验合格的,可核准验放并到指定的畜禽批发市场出售。如发现染疫的,则依法作无害化处理。
五、经营者引入的畜禽商品苗、肉羊到指定的畜禽批发市场销售,如需要销往我省各市县的,应经派驻在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人员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方可调运。
六、进入我省各地畜禽批发市场销售的畜禽商品苗、肉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核实其来源渠道是否正当,对每天的销售和检疫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如发现属于违法引入的,要依照《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严肃处理。
七、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畜禽批发市场,必须设有动物场地消毒、隔离、染疫病死动物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市场内除禽类可混合经营外,猪、牛、羊等动物不得混合经营和不得留养其它动物(包括宠物)。
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外省引入畜禽商品苗、肉羊的检疫监管。如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致使外省非法引入的畜禽商品苗、肉羊流入本地销售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