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外省引入猪牛羊等动物应当附具动物免疫档案(证)和佩挂免疫耳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4    浏览次数:6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办、中心、总站),海口、三亚市农业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各从事外省动物引入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防止外省未经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的猪、牛、羊等动物进入我省,确保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业厅决定,从今年5月20日起,凡从外省引入我省的猪、牛、羊等动物应当附具动物免疫档案(证)和佩挂免疫耳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外省引入我省的猪、牛、羊等动物,除具有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附具动物免疫档案(证)和佩挂免疫耳标。没有附具动物免疫档案(证)和佩挂免疫耳标或免疫耳标编号与动物免疫档案(证)记载不相符的,由引入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引入动物属继续饲养的,经强制免疫后应当补发动物免疫档案(证)和施挂免疫标识。
二、动物免疫档案(证)应当具体载明畜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9项动物防疫内容。动物免疫档案(证)须加盖产地县(市)动物预防控制机构印章方可确认有效。
三、动物免疫档案(证)和免疫耳标为一畜一证一标,免疫档案(证)与免疫耳标所载明的动物防疫信息应当相吻合。免疫档案(证)与免疫耳标由农业部指定单位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从事动物引入的生产、经营单位到外省产地购买猪、牛、羊等动物时,应当事先与产地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系,到当地县(市)动物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非疫区采购。如发现引入的动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注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得再到外省引入动物。
五、外省引入的猪、牛、羊等动物,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时,应当对牲畜口蹄疫免疫使用灭活疫苗。其中:猪使用○型浓缩疫苗,牛、羊使用○型-亚洲Ⅰ型双价疫苗,并且在出栏前15天要全部免疫完毕。
六、从外省引入猪、牛、羊等动物应当遵守《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外省引入畜禽商品苗和肉羊实施规范管理的通告》规定。经营者需从引入口岸畜禽批发市场调运引入动物到其它市县销售的,应当按照动物运输检疫证明所指定的抵运地点,运到当地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的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批发市场并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查物验证后方可卸货销售。饲养户从引入口岸畜禽批发市场购买引入动物自养的,应当运到动物运输检疫证明所指定的养殖场卸货。经营者和饲养户不得在调运途中自行解卸和零售引入动物。
开具运输检疫证明的引入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证时应当将引入动物的调运信息告知抵达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供对方开展跟踪观察工作。
七、动物免疫档案(证)应与调运的引入动物随货同行。引入动物属继续饲养的,销售时货主应当将免疫档案(证)留置给饲养户,如用于屠宰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屠宰厂(场、点)的检疫员收回免疫档案(证)和免疫耳标。免疫证和免疫耳标保存期限1年。
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外省引入猪、牛、羊等动物的检疫监管,如发现没有附具动物免疫档案(证)和佩挂免疫耳标或免疫耳标编号与免疫档案(证)记载不相符的,要依法查处。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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