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核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等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4    浏览次数:4

省直各部门、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下发以来,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权证集中管理、房产公开拍租、资产集中处置、收益上缴等工作有序开展,但少数单位仍存在权证移交不齐全、房产出租漏报、合同未备案、收益不及时上缴等问题,现就全面核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等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

  (一)权证移交自查。根据《关于移交国有房屋和土地权证的通知》(财资〔2013〕221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和土地权证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1175号)等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须将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时移交省管局或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各单位要对照文件要求,对占有、使用的房屋和土地权证移交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重点了解单位房产、土地权证移交情况及权证未办理的具体原因,在梳理汇总基础上,如实准确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移交情况自查表》(附件1)和《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证移交情况自查表》(附件2)。

  (二)资产出租自查。根据《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公开拍租的通知》(财资函〔2013〕27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的通知》(财资函〔2013〕164号)等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尚未到期重新签订的出租合同、新发生的房产出租合同报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及时足额将资产出租收益上缴省财政。

  各单位要对照文件要求,对资产出租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重点了解本单位出租资产权属、出租合同备案、出租收入等情况。在梳理汇总基础上,如实准确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备案及收益上缴情况自查表》(附件3)和《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出租合同备案及收益上缴情况自查表》(附件4)。

  (三)开展整改自纠。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各单位在自查基础上,对应交未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出租备案合同、房产出租收益于10月31日前进行补交;对因抵押、诉讼等暂不能移交的房屋和土地权证应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的全部移交;对暂不能上交的资产出租备案合同、资产出租收益应同时报送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对出租资产的产权方与实际出租方不一致的,要理顺出租资产权属问题,按照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相统一的原则,规范资产出租收入上缴行为,即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资产出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应由行政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出租收入。

  二、全面核查

  (一)核查范围。

  在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核查重点。

  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账户清理工作,重点核实各单位权证移交、合同备案、资产出租、收益上缴等情况。

  (三)核查形式。

  核查采取全面核查方式,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赴相关单位现场核查。核查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各主管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或后勤服务机构进行核查(2013年11月—12月),第二阶段对其他事业单位进行核查(2014年1月—3月)。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次核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自纠,积极配合开展全面核查,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对核查中发现拒不上缴“两证”、瞒报租赁合同、未上缴出租收入等行为,一经核实,一律视为违规违纪,在省直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必要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移交情况自查表》、《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证移交情况自查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备案及收益上缴情况自查表》、《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出租合同备案及收益上缴情况自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于2013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管理中心(电子版请发至邮箱:SJZCGL2013@163.com)。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移交情况自查表.xls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备案及收益上缴情况自查表.xls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出租合同备案及收益上缴情况自查表.xls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证移交情况自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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