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08—35001
琼农字〔2008〕78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省洋浦管理局:
近年来,在中央扶持畜牧业发展优惠政策措施引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下,我省畜牧业生产取得长足发展,畜牧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与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小区)的生产行为和管理,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管理机制,促进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海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已通过省法制办法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建议省农垦系统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参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农业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海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畜禽养殖管理水平,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促进海南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在某一核定地点或区域内建设的具备一定条件和规模的养殖场所。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一指定地点或区域内,集中建造畜禽栏舍的饲养点。
第三条 海南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条件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基本条件:
(一)选址。
1、符合国家畜禽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和本省各市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模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距交通要道、城镇、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2、交通便利,水、电充足,水源洁净、无污染。
3、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4、大中型畜禽场的选址要符合本区域用地规划与产业布局要求。并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用地合法手续。
(二)基础与配套设施条件。
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与配套设施齐全,设备配套;防疫条件良好,布局合理,生产区与饲料加工车间、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不交叉;同时应设有进场门口水消毒过道与消毒室、兽医诊断室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并获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技术条件。
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饲养工人经培训上岗。
(四)饲养规模。
养殖场:
1.生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2.肉禽存栏:鸡、鸭1000只以上,鹅500只以上;
3.蛋禽存栏500只以上;
4.奶牛、肉牛存栏20头以上;
5.肉羊存栏50只以上;
6.肉兔存栏200只以上。
养殖小区:
1.生猪存栏500头以上;
2.肉禽存栏:鸡、鸭10000只以上,鹅2000只以上;
3.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
4.奶牛、肉牛存栏100头以上;
5.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6.肉兔存栏1000只以上。
其它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六)生产管理。
1、有较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上墙)和畜禽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畜禽生产运行的有效实施;
2、遵守防疫法规,制定适宜的防疫与监测制度、免疫程序和实施措施。
3、遵守国家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并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七)档案材料。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档案应包括:
1、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标识情况、繁殖记录;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采购记录,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记录;
3、消毒、免疫、监测与检疫记录;
4、畜禽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5、国家和本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6、合作创办畜禽养殖场(小区)或建立“公司(协会、合作社) 农户”连结关系合作养殖协议书(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填写备案表(内容见附件2),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第七条 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发给一个畜禽标识代码。养殖场畜禽标代码由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加“畜禽养殖场”前后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合(XC),再加申请备案的编号顺序数字组成;养殖小区畜禽标代码由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加“畜禽养殖小区”前后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合(XQ),再加申请备案的编号顺序数字组成。
第八条 创办大型畜禽养殖场(用地超过100亩的),除了在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同时还要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并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章及其它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海南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