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02    浏览次数:5

琼农法规〔2005〕11号

厅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能公布实施。
  为使我厅各项工作能及时、合法、有序地开展,切实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5〕63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规则》,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已登载在我厅内网,请各处室查阅学习。
  
  附件:海南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规则
  
  
  
  二○○五年十月十四号
  
  
  附件
  
  海南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
  登记工作规则
  
  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二、我厅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扩大本行政机关的权限。
  四、本厅各处室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审议(批)之前,应当经厅政策法规处法律审核。
  各处室就规范性文件送厅政策法规处法律审核时,应将下列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处: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调研论证材料;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政策法规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政策法规处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法律审核主要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超越本厅法定职权,是否有法规、政策依据,是否与相关法规相抵触。
  法律审核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同草拟处室及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必要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就重大分歧问题组织讨论,以达成共识。
  六、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务会议审议决定,或经厅领导审批。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厅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厅领导审批。
  七、规范性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制定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备案材料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登记。
  规范性文件报请备案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厅领导已签署的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含电子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及其他材料。
  八、在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号反馈给我厅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处室才能将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和公布。
  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处室应当按照省政府第188号令的具体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登记、印发并公布、供免费查阅等各项工作。
  各责任处室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备案登记和印发并公布规范性文件,贻误工作或造成工作失误的,依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制度 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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