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1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质监局,定州、辛集市质监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质量兴省、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十百千工程”等有关精神,继续深入落实《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培育更多的区域产业知名品牌,推动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做大做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奠定基础,省质监局决定开展“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第一产业区域

  农(牧、渔)产品生产加工集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域保护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等。

  (二)第二产业区域

  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三)第三产业区域

  商贸、文化、旅游、餐饮、零售、娱乐、休闲、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金融、商务、物流、电子信息、检测、科研、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等。

  二、基本条件

  (一)质量基础扎实。区域支柱产业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近三年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出现因出口产品重大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例,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质量违法违规案件。申报区域具备一定的质量工作基础,设有质量工作机构,具有稳定的质量工作人员,质量技术基础扎实。

  (二)政策支持有力。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将“示范区”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示范区”建设有详细规划安排、目标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政府出台支持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的土地、财政、融资等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形成清晰明确的推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思路,并出台推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和办法。

  (三)质量进步明显。建立起区域质量提升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区域内质量违法行为。区域质量监管有力,形成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设立了质量考核指标,质量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申报区域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信用档案。建立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长效机制。企业质量机构健全,部分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

  (四)品牌建设有效。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制定质量提升和品牌发展规划,出台支持品牌建设的培育政策和措施。区域内已培育出一批质量好、效益佳、知名度高、具备一定影响力和关联度的品牌骨干企业。企业有较高的质量和品牌意识,普遍建立并实施品牌建设发展机制。区域广泛开展企业品牌建设示范交流和对比提升等活动,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全国品牌价值评价工作,不断加强对区域品牌的宣传力度,营造关心品牌建设、重视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公共环境良好。围绕区域优势产业的提升和发展,建立检测水平高、专业性强的区域公共检测实验室和技术服务平台。有效发挥技术标准平台的作用,提供标准信息,申报区域标准化工作和计量基础建设、认证认可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六)发展特色鲜明。

  1。产业集聚区:农户、企业集中布局,同类农户、企业或项目集中布局、集聚发展,聚集产业总产值比重高。工业产业集群采用统一标准生产。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产业链。

  2。现代服务区。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全面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形成凝聚民族文化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项目。旅游区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交通、游乐等设施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提升,顾客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工作任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牵头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聚集区开展品牌示范区创建工作,对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区域进行筛选培育,开展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现场核查,组织申报,并向省局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省市有关行业协会及质量、品牌社团机构围绕促进品牌建设开展定向服务,通过组织“品牌专家千里行”等活动,为示范区创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市质监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动员和部署推动工作。组织申报区域如实填写《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验证核查。市局认真核实申报区域提交的《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对申报区域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省质监局。

  (三)文审论证。省局委托河北省品牌建设研究院核实申报材料后,开展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区域开展“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文审论证,在此基础上,向省局提出综合论证意见。

  (四)公示批准。根据专家组综合意见,省局对有关申报区域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后,作为“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一)示范期限。示范期为三年。“示范区”每年年底向省、市质监局报送示范工作开展情况。省质监局组织开展示范区经验交流活动,推广成功经验,提升示范水平。

  (二)鼓励措施。将示范区内骨干企业作为省名优产品培育以及质量奖励的重点对象,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广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定期组织省内专家开展点对点免费指导服务,开展企业质量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对比标杆和交流活动;支持示范区发展、壮大省级检测机构。

  (三)示范企业管理。对示范区内品牌骨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出现市场占有率、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水平下滑的退出品牌骨干企业名单。

  (四)定期核查。市、县质监局每年对辖区内示范区的总体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质监局。示范区三年期满,省局组织复核。

  (五)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取消示范区称号:

  1。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被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

  2。示范区内品牌骨干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示范区内企业出现出口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件,或因服务质量问题引起顾客大量投诉的;

  4。示范区内企业出现重大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

  5。示范区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宣传动员。各地要把“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提升区域质量竞争力、做强产业集群和园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来抓,高度重视、积极动员、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及时向区域政府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区域参与示范区创建工作。年度省级质量工作考核中对当年创建示范区获批的予以加分。

  (二)抓好培育建设。各市局要突出培育建设过程,着眼建设有利于培育品牌的良好环境和长效机制,指导有关区域做好建设规划的编制制定,并促进建设规划各项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抓好监督管理。要将示范区建设与促进规范产业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等监管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动区域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性文件,推动本地区产业有序健康发展。要加强对获得示范区称号的区域以及区域内品牌骨干企业的监管服务。

  (四)抓好信息上报。各市局督促申报区域及时将建设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报告省质监局,帮助区域总结创建工作中的特点和特色,形成典型经验。

  七、联系方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编:050091

  邮箱:zhiliang2000@163。com

  联系电话:0311-67568065

  传真:0311-67568063

  相关文件及表格下载请登录河北质监局网站www。hebqts。gov。cn下载。

  附件: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1:关于开展“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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