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变更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4    浏览次数:5

赣科发成字[2014]3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的宏观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3月23日起,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变更为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不再直接受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改由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中心统一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3月21日

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科技成果统计、转移、扩散、转化、推广、奖励、保密等科技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掌握我省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为贯彻实施科技部印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赣科发成字[2010]49号)精神,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实施,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登记科技成果,特作如下规定:

  一、科技成果登记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规定登记。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按直属或属地关系经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登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江西省科技厅网站》和《江西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未有异议的或异议期后异议已解决的予以登记,由登记机构发给《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并上报国家科技部登记和统计。

  4、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和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等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5、异议由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

  6、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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