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明确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60条

发布日期:2012-04-12    浏览次数:6

  近日,安徽省地税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2012]2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支持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以下五条,现摘录如下:

  一、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规定期限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计收入。

  三、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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