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信用评级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市担保行业协会、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政策,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现将做好201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信用评级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

  1.申报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2.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由担保机构登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http://db.sme.gov.cn),下载安装申报软件并按要求填报、打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www.1128.org)查阅。

  3.担保机构将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于2012年5月30日前,上报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

  4.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税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二、信用评级工作

  1.工作组织

  由我委联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市担保行业协会和部分金融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2012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小组,负责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2.评级对象

  评级对象为已经或准备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

  3.工作安排

  本年度信用评级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级产品推广应用三个阶段,各阶段安排如下:

  准备阶段(2012年5月):市中小企业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担保行业协会及有关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动员,担保机构自愿申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组织评级公司修改评级指标体系。

  实施阶段(2012年5-6月):根据担保机构申请情况,由市中小企业办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参加评级的担保机构和评级公司进行配对,并通知市担保行业协会和担保机构。市担保行业协会委托评级公司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评级结果进行论证。

  评级产品推广应用阶段(2012年7—8月):发布评级结果,推广应用评级产品。

  4.评级产品的应用

  (1)将信用评级报告作为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格、申报国家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扶持项目的必要文件。

  (2)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信用评级报告是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的必要文件。

  5.评级费用

  本年度评级费用标准,由市中小企业办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担保业务规模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与2011年度持平。

  6.评级申请

  拟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填写《上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申请表》(见附件),于5月15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三、信息报送工作

  1.报送主体为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格、申报国家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扶持项目的重要参考。

  2.报送系统为“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将于4月26日开通。请市担保行业协会组织担保机构登录该系统,按照系统要求进行填报。

  3.各担保机构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主要担保业务信息。市担保行业协会要认真审核,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曹晴晴,联系电话:64036622-7103,传真:64220924,联系地址:大木桥路108号404室,邮政编码: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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