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符合条件的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税〔2011119)明确: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自201111日至201212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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