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4年内享受减计所得和低税率优惠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财税〔2011117)明确: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指出,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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