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信资字〔2013〕568号
各市经信委(节能办),有关核查机构,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部署,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第三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实施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本批次核查任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
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山东省第三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核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监管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12〕335号)、工信部《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第三批推广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及培训会议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核查任务
对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我省企业推广及在我省销售的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信息进行核查。其中,生产企业和终端销售商核查样本由工信部和国家惠民办抽取下达,涉及我省49家生产企业的1765563台产品信息(占我省企业销量的10%),279家终端销售商(省内终端销售网点的4%)的382647台出货信息;终端用户核查由我省在任务包中根据工信部的要求(所有在省内有销售的入围生产企业都抽取)抽取核查,需有效电话核查信息55675台(占省内购买信息的1%),有效入户核查信息27831台(占省内购买信息的0.5%)。
二、核查内容
(一)对生产企业的核查
对生产企业核查主要为终端消费者信息核查。核查机构将核查任务按消费者名称、联系电话排列、整理后交被核查企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核查终端消费者的信息资料(购买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条形码原件、补贴领取确认函原件)。各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要逐一进行仔细核对,严防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伪造销售证明材料。根据比对信息,将比对结果填写到表1(见附件5表1),经分析汇总后形成表2(见附件5表2)。
核查结果判断依据:将“产品规格型号、销售日期、消费者名称、消费者签字、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对企业用户核查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章)、电话、产品唯一码、销售单位签章”等视为判断终端消费者信息“是”与“否”的关键信息。其中将信息完全符合或因书写、录入等客观因素,造成一个或两个关键信息不符的信息判断为“是”。将信息完全不符或重复申报的部分、产品规格型号不在补贴范围内、销售时间不在推广期内、三个及三个以上关键信息不符等情况信息判断为“否”。
(二)对终端销售商的核查
核查机构根据省惠民办下发的终端销售网点核查任务,对所在地终端销售网点销售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形成终端销售网点信息核查结果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表3),经分析汇总后形成表4(见附件5表4)。
核查结果判断依据:核对终端销售商提供的销售台账、销售发票、物流单据和安装单据等资料,确定实际销售量。当实际销售量大于或等于下发的销售量时,判定为合格;当实际销售量小于企业申报的销售量时或无法提供核查资料的,判定为不合格。
(三)对终端用户的核查
各核查机构根据省惠民办下发的终端用户核查任务,通过电话、实地入户的方式对终端用户进行核查,加强对大宗用户的核查力度。
电话核查主要核实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否与企业上报信息一致,并向消费者询问补贴确认单是否为消费者自己签字确认等信息。
实地入户核查首先向消费者电话确认购买信息,后续再对产品信息进行入户核实。对于实地入户核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以短信平台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短信确认,在核查之前向消费者进行告知。
对于联系不上的用户,可与入围生产企业或终端销售商沟通确认。在复核阶段,对于核查数据异常的部分地区,与生产企业联系,要求生产企业积极配合,进行再次核实。
将电话核查结果填写到表5终端消费者信息电话核查明细表,分析汇总后形成表6终端消费者信息电话核查汇总表(见附件5表5、表6)。
将入户核查结果填写到表7终端消费者信息入户核查明细表,分析汇总后形成表8终端消费者信息入户核查汇总表(见附件5表7、表8)。
核查结果判断依据:
将“产品规格型号、销售日期、消费者名称、消费者签字、发票、台数、安装地址、电话、产品唯一码、销售单位名称或具体地址”等视为判断终端消费者信息“是”与“否”的关键信息。其中将信息完全符合或因书写、录入等客观因素,造成一个或两个关键信息不符的信息判断为“是”。将信息完全不符或超出消费者实际购买台数的信息、产品规格型号不再补贴范围内、销售时间不在推广期内、不能确定发生购买行为等情况的信息判断为“否”。企事业单位大宗购买高效节能产品作为赠送、福利、促销、跨省安装等情况,核查过程中需一一记录,可通过提供的相关购买证明材料进行判断。在入户核查时,未看到实际产品而又无法提供购买证明的判断为“否”。
(四) 汇总核查结果
各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任务完成情况填写表9(见附件5表9),完成核查结果的汇总。
(五)完成核查报告
各核查机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起草核查报告,内容包括核查组织实施情况、推广信息核查结果统计分析、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见附件6),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报告及相关附表报送至省惠民办(附光盘存储电子版)。由省惠民办汇总整理后以省经信委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核查分工
(一)核查机构
省惠民办组织省家电行业协会、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山东省质检院,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机构开展核查工作。为保证核查质量,第三方核查机构需要专业会计或会计师事务所的,由各核查机构自行负责聘用,报省惠民办备案。
(二)核查程序
1.省惠民办将分类好的核查样本发给有关企业,由企业按规定时间负责收集整理核查样本涉及的推广信息,并及时向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备查。
2.省惠民办将核查任务进行分类,对各市节能办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3.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省惠民办以及相关市的工作部署启动核查工作,对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省惠民办和相关市节能办沟通。
(三)核查任务分配
1.对生产企业的核查
青岛市节能办负责组织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等相关机构,对省内6家生产企业的393094台产品信息进行核查。
省家电行业协会负责对省内39家生产企业的489160台产品信息进行核查。
省太阳能行业协会负责对省内1家生产企业的475811台产品信息进行核查。
省质检院负责对省内3家企业的407498台产品信息进行核查。
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7表1。
2.对终端销售商的核查
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终端销售商核查任务,涉及15市279家终端销售商,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7表2。
3.对终端用户的核查
济南市节能办、青岛市节能办、泰安市节能办、潍坊市节能办、临沂市节能办、聊城市节能办、菏泽市节能办、东营市节能办、枣庄市节能办、日照市节能办、威海市节能办、济宁市节能办负责终端用户抽查样本信息核查工作,其中,电话核查55675台产品信息,入户核查27831台产品信息。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7表3。
省惠民办负责各核查机构核查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起草最终核查报告。
四、核查经费
核查经费待国家拨付后,根据核查工作量和质量,按照国家标准予以结算。
各第三方核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节能主管部门相关职能和核查要求,认真负责,严格核查,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核查任务。如国家和省对委托的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明显核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扣减其相应经费。
五、时间安排
10月25日-11月3日,省惠民办统一将核查内容和所需资料清单通知各生产企业和终端经销商,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
11月4日-8日,对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布置核查任务。各第三方核查机构与生产企业、终端经销商(终端用户)联络,商定核查时间和方式。
11月9日-12月15日,实施核查。
12月16日-20日,各第三方核查机构总结核查情况,起草、上报核查报告。
12月21日-31日,省惠民办汇总各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及附表,起草核查报告并向国家工信部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和各核查单位以及有关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宣传核查方案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核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肃核查纪律。核查工作严守核查纪律,不得索取、卡要和收受被核查单位任何费用和礼品,做到公平、公正核查。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三)严格保密制度。信息核查工作涉及企业及用户个人信息,各单位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数据一律采用光盘进行传递,相关留存资料要指定专人保存。
(四)落实责任追究。省惠民办成立核查工作专项监管小组,在第三次核查过程中对各核查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回访,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立即停止其核查工作,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发挥核查促进作用。核查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查、自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各市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主动分析、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促进后续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联系人:周忠安 0531-85107466
彭 飞 0531-85107727
附件:核查方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