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山东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5    浏览次数:5

鲁农社联席办字〔2013〕1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国务院国函[2013]84号文件批复农业部,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我省有关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农民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经与有关厅局协商,并报省政府同意,建立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农民合作社立法建议;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和省里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山东银监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农业厅为牵头部门。省农业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山东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向省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应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附件:山东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山东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东省农业厅代章)

  2013年11月6日

  附件

  山东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林建华  省农业厅巡视员

  成 员: 赵 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国健  省财政厅副厅长

  曹金萍  省水利厅副厅长

  宋继宝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吴庆刚  省林业厅副厅长兼林改办主任

  李 亚  省地税局副巡视员

  王 建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许广民  省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王忠坦  山东银监局副局长

  赵莲珍  省国税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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