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1    浏览次数:2

沪财税〔2012〕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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