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2013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6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我省2013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共38户,详见附件)进行公布。

  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上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江西省2013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2013年公布)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江西省2013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共38户)(2013年公布)

  1、江西省萍乡城北地产教育基金会

  2、九江市教育基金会

  3、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

  4、景德镇市慈善总会

  5、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

  6、江西省慈善总会

  7、江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8、江西科技学院基金会(原名“江西蓝天学院基金会”)

  9、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10、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赣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2、抚州市慈善总会

  13、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4、江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5、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6、江西国光教育基金会

  17、江西省黄埔军校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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