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监局关于明确和调整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6

赣质监特字〔2013〕10号

  各设区市局,省特检院:

  根据全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发展状况和鉴定评审工作实际,现将《江西省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赣质监特发〔2008〕46号)涉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有关要求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关于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一)对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查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委托其单独取(换)证的授权书。

  (二)调整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资源条件的要求,取消在人员、加工设备和工艺装备等方面适当放宽的规定,一律按独立法人企业的规定要求执行。即在“人员条件”中删除“对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有法人单位支持,其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检验人员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要达到规定条件的50%以上” 的规定;在“加工设备和工艺装备条件”中删除“对电梯制造企业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其施工设备和工艺装备条件可适当放宽”的规定。

  二、关于电梯改造项目

  (一)电梯改造实质上是电梯制造的一种形式。对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单位,原则上不受理改造取(换)证申请。

  (二)对电梯改造项目,在取证、增项和升级鉴定评审时不考核试施工情况,在换证鉴定评审时不考核改造业绩。

  三、关于电梯试施工

  (一)对电梯安装、维修许可取证、增项,所有申请梯种应各选择一台符合范围的样机进行试施工。对电梯安装、维修许可升级,分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两类各选择一台符合范围的样机进行试施工。如:C级升B级,在乘客电梯(含病床电梯、观光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中选择一台符合B级范围的样机进行试施工,可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四个梯种;在自动扶梯中任选一台符合B级范围的样机进行试施工,可覆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两个梯种。

  (二)调整电梯试施工现场确认的责任单位,由鉴定评审机构改为相应电梯施工单位。即申请单位约请具有同级别或以上许可资格的电梯施工单位对其安装、维修试施工现场进行逐台确认,由该单位逐台填写《试施工现场情况确认表》,并在申请单位试施工自验报告封面上签署确认意见和加盖公章,对试施工现场情况和自检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调整电梯试施工鉴定评审程序。对试施工的电梯,属地的电梯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仅用于鉴定评审的检验报告。取得试施工检验合格结论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受理机构可视情安排安全监察员到场监督电梯试施工现场确认和现场评审工作。

  四、关于换证鉴定评审

  (一)换证复查评审应增加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产品质量抽查的内容,按照施工类别、施工等级和设备类型抽查换证单位4台典型设备的资料档案,同时应到电梯现场抽查2台典型设备的施工质量。重点抽查的项目包括:制动系统、轨道、轿门、悬挂等。抽查的典型设备为近两年施工的设备,且技术参数靠上限。

  (二)如换证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进行了改版或大幅修订,应提供至少3个月新体系运转见证材料和至少1次管理评审见证材料,否则取证程序进行鉴定评审。

  五、关于人员资格认定

  (一)鉴定评审时,应查验电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及其他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及相关保险凭证、职称证书等原件;并查验其专职质检人员、结构焊工、安装维修工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及相关保险凭证、个人资格证书等原件。其中,劳动合同至少签订1年以上,工资表、保险凭证至少3个月以上。

  (二)鉴定评审时,对专职质检人员的电梯检验员证以及结构焊工、安装维修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在省特种设备协会网站上逐个核实相关信息。

  (三)电梯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专职质检人员、结构焊工、安装维修工等人员不得兼职。

  六、关于电梯自检

  电梯施工单位应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自检工作的通知》(赣质监特字〔2011〕15号)要求加强自检工作,安排持证电梯检验员从事专职质检工作,自检报告必须由持证电梯检验员填写。

  请有关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及时根据上述要求修订本单位的评审细则、评审指南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凡是自发文之日后受理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一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省质监局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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