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委: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信部制定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工信委要会同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按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办法》要求对辖区内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积极申报国家行业准入。检查情况及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请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工信委(原材料产业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刘晓峰 黄 奕
联系电话:0931-4609291(兼传真)
电子邮箱:gxw4609289@163.com
附件:1.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2. 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6日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