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3    浏览次数:6

各市、州工信委: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信部制定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工信委要会同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按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办法》要求对辖区内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积极申报国家行业准入。检查情况及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请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工信委(原材料产业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刘晓峰   黄  奕

  联系电话:0931-4609291(兼传真)

  电子邮箱:gxw4609289@163.com

  附件:1.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2. 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6日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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