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3    浏览次数:6

省电力公司,中电投江西公司,国电江西公司,华能江西分公司,大唐江西公司,省投资集团,省电科院,各发供电企业:

  现将《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2013年10月11日

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提高技术监督水平,根据赣发改能源字〔2013〕233号文有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力技术监督包括对涉及发、供电设备健康水平和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高电压、化学、金属、热工、电测、环保、节能、励磁与直流系统、电能质量、继电保护、配电网、自动化与通信等专业的技术指标和管理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调整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

  1.电力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等。

  2.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赣发改能源字〔2013〕23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3.江西省能源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赣能运行字〔2013〕1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统调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统调发供电企业。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六条 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江西省电力系统技术监督考核评比实施细则。单项技术监督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技术监督指标考核占70分,基础管理考核占30分。

  第七条 根据单项技术监督的重要程度、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设立不同权重,企业技术监督考核总分由各单项技术监督考核评比分数及权重进行统计。

  具体公式为:专业技术监督年度考核=指标考核得分 基础管理考核得分;

  企业技术监督年度考核分=∑各项技术监督考核分数×技术监督考核权重。

  各项技术监督权重按下表计算:

 

  火电厂

  水电厂

  供电公司

  高电压监督

  11%

  18%

  20%

  化学监督

  10%

  13%

  10%

  热工监督

  10%

  -

  -

  金属监督

  10%

  13%

  3%

  电测监督

  8%

  15%

  13%

  环保监督

  10%

  -

  3%

  继电保护监督

  10%

  15%

  20%

  节能监督

  16%

  -

  3%(线损)

  电能质量监督

  6%

  12%

  10%

  励磁与直流监督

  9%

  14%

  10%

  配电网监督

  -

  -

  3%

  自动化与通信监督

  -

  -

  5%

  第八条 为了提高技术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技术监督考核采用关联制。各项技术监督考核合格分数为80分,如有1项技术监督考核得分低于80分,视为不合格,取消先进集体的评比资格;超过1项技术监督考核分不合格的,则该单位技术监督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 因技术监督不力或失误,造成重大设备损坏、电网大面积停电或电量损失严重(>150万千瓦时)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的,取消主要责任单位的技术监督考核奖;对发生电力事故的发供电企业,经认定事故责任后,取消事故责任企业先进集体的评比资格。

  第三章 先进表彰

  第十条 每年公布考核结果,表彰前三名。奖励由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经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表彰,由各企业自行奖励,奖励情况报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奖设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火电厂、水电厂和供电公司各取前三名作为先进单位表彰。

  第十三条 火电厂、水电厂和供电公司取各专业考核分数前三名作为先进集体表彰。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的评选:每年总分第一名的先进单位,其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技术监督的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总分第二名、第三名的先进单位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年度先进个人,每个先进集体可推选1名先进个人,对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有突出贡献者也可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各发电集团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对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获单项第一名的单位,在相应的专业监督工作会上授予奖杯和奖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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