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十一五”时期全省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20号
各市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强有力政策措施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总结“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表彰先进,振奋精神,鼓舞广大从事节能减排的工作者在“十二五”期间做出更大成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节能先进集体:省、市、县节能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省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服务机构;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
全省节能先进个人:在省、市、县节能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省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服务机构、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人员。
全省污染减排先进集体:重点减排单位、环保设施设计及运营公司等减排服务企业、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污染减排先进个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中从事减排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表彰推荐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全省节能先进集体80个,全省节能先进个人120名;全省污染减排先进集体80个,全省污染减排先进个人120名。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附件2,各市、各部门按照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提出推荐对象。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全省节能先进集体
1、节能先进单位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节能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节能工作联席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在各自领域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或在节能工作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
2、节能先进企业
(1)重点用能企业:积极配合省、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相关节能工作,各项节能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在全省同类产品中较为先进,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完成)等次的省千家重点用能企业。
(2)节能服务机构:“十一五”期间,在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服务新机制、节能评估、节能量审核、节能设计和咨询等领域工作成绩突出的节能服务机构。
(二)全省节能先进个人
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在各自领域节能工作业绩突出的省、市、县(市、区)节能管理部门、重点用能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社会团体中从事节能工作的人员。
(三)全省污染减排先进集体
1、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减排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重点工程实施、减排核查核算、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以及推动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其中,申报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是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的职责,成立减排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申报部门应是当地污染减排领导组成员单位,承担污染减排工作主要任务或对推动污染减排工作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部门。
2、重点减排单位、减排服务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环保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减排台账齐全,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在所在地市减排成绩突出;完成主要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污染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达标运行。
(四)全省污染减排先进个人
积极投身减排工作,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在减排管理、监督执法、核查核算、技术研发、统计分析、设备运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在“十一五”期间,因减排工作受到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处罚的集体不得参加全省污染减排先进集体评选;未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的企业有关人员不得参加全省污染减排先进个人评选。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归口负责,逐级推荐。省经信委、省环保厅会同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有关部门的推荐工作;各市经信委和环保局会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标准,面向基层。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以节能减排工作实绩为评选依据,做到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为先进个人,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所在地区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推荐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各市推荐山西省节能先进集体,企业所占比例应不低于60%。据此,各市、各单位、各企业在推荐节能先进集体和节能先进个人时,要严格按照附件1、附件2中规定的名额要求推荐。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序推进,按时上报。
1、推荐。请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推荐工作,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推荐对象汇总表(依推荐顺序排名)(附件4)、推荐对象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表现和成果、推荐意见等初审材料(含电子版)。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炼,节能减排成效注重用数据说话,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各种表格可登录山西省经信委、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分别上报省经信委、省环境保护厅。
2、初审。省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公示。初审通过后,省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反馈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初审确定名单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5个工作日。
4、复审。公示通过后,请各地、各部门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公示文件原件、《山西省节能减排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一式3份)(含电子版)、《山西省节能减排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6,一式3份)(含电子版)、《征求意见表》(附件7、附件8,一式3份)等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分别报省经信委、省环境保护厅。先进个人需同时报送2寸免冠红底近照3张。省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表彰形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省节能先进集体”、“全省节能先进个人”、“全省污染减排先进集体”“全省污染减排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成的全省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省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节能处,全省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有关要求,认真推荐、严格选拔,按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山西省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报送:
联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处
联 系 人:孟春晖 0351-3041522
电子邮箱:sxjxwjnc@126.com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95号(省经信委节能处)
邮政编码:030002
山西省污染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料报送:
联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
联 系 人:王惠东 0351-6371110
电子邮箱:sxhbzlc@163.com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21号(省环保厅总量处)
邮政编码:0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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