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依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21号)、省水利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赣水建协办字〔20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我省防汛抗旱减灾能力,经研究,决定简化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小微型水源工程扩建为小型水库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2个阶段。
二、工程或库区跨设区市的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仍执行原审批程序。不跨设区市的小型水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备案;初步设计报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备案。
三、各地要在确保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进一步缩减前期工作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切实加快小型水库立项和建设进程。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