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1    浏览次数:7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规范》经省发展改革委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7日

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规范

  为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推进政务公开,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22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249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小水电上网价格委托管理范围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467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定价范围和权限

  (一)定价范围。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范围为:装机总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定价权限。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其中总装机容量在501-1000千瓦(含1000千瓦)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总装机容量在500千瓦(含5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委托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定价政策

  (一)新建电站上网电价的核定。新建电站实行价格上限约束的经营期电价机制。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因素,确定新建电站上网电价上限含税水平为:总装机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的每千瓦时为0.28元,总装机容量在201-500千瓦的每千瓦时为0.30元, 501-1000千瓦的每千瓦时为0.31元,1001-2000千瓦的每千瓦时为0.32元,2001-5000千瓦的每千瓦时为0.34元,5001千瓦以上的每千瓦时为0.35元。

  新建电站上网电价按照我委赣发改商价字[2012]2498号有关规定测算,核定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限价。为鼓励有调节性能水电站建设,对有季以上调节性能的电站,电价水平可在同规模电站的上限含税电价基础上提高1分钱。新建小水电站核定上网电价后三年内不批调价。

  为保护生态环境,装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上网价格从严把握。

  (二)己定价老电站上网价格的调整。对经营困难、矛盾较大且上网电价综合比较偏低的老电站,实行每年一县集中审批一次的适度调整制度。具体政策为:装机总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每千瓦时最多上调至0.28元。201千瓦及以上的,每千瓦时低于0.28元的可上调至0.28元,高于0.28元的每次最多上调0.01元,高于或等于0.33元的最多上调0.005元。但不得高于同规模的新建电站上网电价上限水平。每次调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与同流域同类型小水电上网电价相比偏高的,暂缓调整,逐步归并同类型机组上网价格水平。

  三、我委定价申报程序

  (一)新建电站上网电价,在项目第一台发电机组己并网发电后,发电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具体程度为:

  1.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价格申请;

  2.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上报;

  3.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定价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

  (二)老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一县一年最多集中申报一次。

  1.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2.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材料进行核实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设区市;

  3.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材料复核,综合平衡提出调价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

  四、定价报批材料

  (一)申报核定新建电站上网电价材料。

  1.发电项目价格成本监审报告或价格认证报告;

  2.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概算报告;

  3.发电试营运证明和并网运行协议;

  4.上网电价测算参数表(即赣发改商价字[2012]2498号附表1)。

  (二)申报调整电站上网电价材料,发电企业需提供:

  1.调整上网电价申请;

  2.拟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汇总情况表、发电成本费用情况表(即赣发改商价字[2012]2498号附表2、3);

  3.附报原始材抖。包括近3年的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损益表、上网结算电价、电量等原始资料,说明亏损原因。

  五、公文办理时限

  自收到调、定价申请之日起,凡资料齐备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价格栏目中公布。

  六、其他

  小水电上网电价的制定,做到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申报调整老小水电上网价格不需进行价格认证,不向小水电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62519。

  七、相关文件

  (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224号);

  (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2498号);

  (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小水电上网价格委托管理范围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467号)。

  上属文件已在我委网站价格栏目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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