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村卫生室)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4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巩固和夯实“强基层”基础保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076号)文,下达我省村卫生室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3700万元,用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重点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着力解决薄弱环节,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村卫生室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包括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中医诊疗室、健康教育室、预防保健室、康复室。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三、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要抓紧工作,及时下达投资计划。接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于1个月内报我委备案。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卫生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督促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到位。

  二要严格按照上报的建设方案实施。你们上报的建设方案已经国家发改委和卫生计生委审核确定,请严格按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要按照《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村卫生室建设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3]2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切实抓好规范化建设。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并减免各种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中央预算内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三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投资计划执行,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各设区市于每季度前5日内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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