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收入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将原主要按各地非税收入规模分配的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改革补助资金,逐步调整为对县(市、区)非税收入增幅较低,收入质量较好及有所改善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资金来源。奖补资金从现有的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保障补助资金3亿元中安排,同时,为尽量减少改革对各地既得利益的影响,逐年扩大以奖代补的资金分配规模,两年调整到位,即:2014年调整1.5亿元按以奖代补的办法分配,余下1.5亿元按原办法分配;2015年及以后年度3亿元全部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分配。
二、奖补范围。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范围为全省100个县(市、区),与原资金分配范围保持一致。设区市本级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新区暂不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三、分配因素及权重。以奖代补资金统一按因素法进行分配,选取以下四个因素:
(一)各县(市、区)非税收入前三年年均增幅低于全省县(市、区)非税收入年均增幅的差额部分,占20%权重。
(二)各县(市、区)上一年度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数低于按全省非税收入前三年年均增幅测算本地非税收入的差额部分,占20%权重。
(三)各县(市、区)上一年度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低于全省县(市、区)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的差额部分,占30%权重。
(四)各县(市、区)上一年度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低于本地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差额部分,占30%权重。
四、设定奖补资金上下限及非税收入测算口径。省财政每年安排给单个县(市、区)奖补资金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含按原办法分配的资金),如奖补范围内的单个县(市、区)测算的奖补资金不足50万元,则补齐到50万元。考虑到专项收入具有专门用途,此项收入不纳入以奖代补分配因素的考核范围,从各地非税收入中予以剔除。今后如遇非税收入重大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测算口径。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