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在陕各环评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13〕100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厅将进一步加大对环评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工作不负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报请环保部坚决淘汰。积极鼓励社会监督,支持实名举报环评机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认真核实举报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厅。
二、各级环保部门、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要认真学习《通报》,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性,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审查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的合法性;严防借证、无证环评机构非法开展环评;不得受理和审批质量不合格的环评文件。
三、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环评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环评中介机构的服务效率,积极引导、督促各环评单位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
四、在陕各环评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要深刻领会《通报》的精神,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提高环评文件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