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积极推进政府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行政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政府职能加快转变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浙政办发〔2015〕93号),全省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减少到554项(其中:省本级实际执行事项减少到283项,委托市县执行89项;市级执行事项减少到256项;县级执行事项减少到234项,其他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主体执行事项减少到26项);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全省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权力类别;组织开展第四轮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审批规定清理工作,省级地方性法规所设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减少到12项;全面启动清理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减少28项,限制适用范围4项,保留项目中绝大部分明确了量化的承诺提速目标和降低收费目标,收费降幅最高达40%-50%;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补足行政服务体系短板;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围绕理顺权责关系,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相关实施意见,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覆盖;颁布《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334号),完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围绕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探索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义乌市成立了全国首个行政复议局。
二、“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履职更加有效
推进权力清单“瘦身”,出台《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以及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衔接机制等;开展省级部门暂予保留的行政权力二轮清理,基本完成214项暂予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工作;推动权力清单向乡镇(街道)延伸,制定《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参考目录》,确定乡镇权力事项167项、街道权力事项92项。推进责任清单“强身”,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70号)。截至2015年底,省级部门主要职责543项,市级部门主要职责490项左右,县级部门主要职责550项左右。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浙政发〔2015〕9号),开展企业独立选址投资项目50天高效审批改革试点,推进企业“零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改革。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制定并公开2015年省级政府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其中部门预算专项43个,转移支付专项54个;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网上公开;设立总额200亿元的省产业基金,支持信息经济等7大万亿产业以及农业农村发展。完善和提升浙江政务服务网功能,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实现省市县联网并向乡镇延伸,率先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支付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三、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显现
着眼提升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改进立法工作方式。2015年,省政府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7件,制定政府规章6件,其中《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起草。对拟列入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逐一进行立法前评估。积极拓展公众有序参与途径,委托浙江大学起草《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采用上网、登报、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建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全部上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和《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起草审核过程中,与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就《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修订)》草案,开展性别平等咨询评估。选择《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调整、充实政府立法专家库。组织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省本级和杭州市、宁波市共清理规章400件,废止32件、部分修改49件;清理历年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540件,继续有效1356件,宣布失效和废止184件,并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四、政府决策行为不断规范,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提高
颁布《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省市县三级共备案审查文件6108件,发现违法或不当文件196件,并及时予以纠正。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截至2015年底,所有的市县政府、1245个乡镇政府和39个省级部门聘请了法律顾问,共参与办理法律事务3.6万多件。加强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全省共审查各类合同1592件,其中省市两级合同标的总额达3421.4亿元。
五、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执法公信力稳步提升
颁布《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界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等问题予以明确。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2015年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59万余条,其中省级部门公开338条。选择宁波、温州等8个市、县(市、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试点。继续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抽查评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反馈,督促整改。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7件实施满1年的省政府规章施行情况进行自查、评查。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印各自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省1.3万余名执法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组织开展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考评工作,对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逐个向各市政府和省级部门反馈考核评价结果。
六、行政监督机制不断健全,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推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开庭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比上一年上升12%;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明确信息公开重点,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信访投诉处理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办法,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司法衔接机制,2015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612件,其中省政府本级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27件(比上一年增长21.3%);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3号),完善仲裁机制建设,规范仲裁行为;建成浙江网上信访平台,实现全部信访事项在网上流转,做到可查询、可跟踪、可评价、可督办。
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推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日益浓厚
推动建立学法制度。各地、各部门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常务会议学法、专题讲座、领导干部任前培训考试、公务员培训考试等形式开展学法活动。其中,省政府全年开展法律专题学习会8次,并举办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法制机构负责人培训班、“三改一拆”基层执法人员培训班等。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各类媒体、网站、微博采用、更新和发布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等信息近2.3万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