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21    浏览次数:3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当事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修订后的条款与原条款的主要差异

  修订后的条款不再对本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期限进行规定,给予和解、调解工作更为宽裕的时间,为切实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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