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6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巩固和夯实“强基层”基础保障,提高区域内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治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076号),下达我省地市级医院、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项目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52453万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投资待相关文件印发后另文下达),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和诊疗条件。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重点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逐步改善地市级医院诊疗条件。通过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保基本”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地市级医院基础设施条件有效改善,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诊治能力不断增强,初步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项目建设的重点内容

  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着力解决薄弱环节,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院病房建设要注意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应以3-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为主,原则上要达到80%;地市级医院建设要合理规划院内布局,切实改善诊疗条件,着重提高当地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和水平;县级医院应重点提升儿科、妇产科、应急救治、重症监护等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要优先安排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环境等设施建设,同时改扩建部分业务用房;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每套原则上不超过35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生活设施,按每套周转房2000元标准配置生活用具,其中包括床、书桌椅、书架等。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三、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要抓紧工作,及时下达投资计划。接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于1个月内报我委备案。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卫生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督促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到位。

  二要严格按照上报的建设方案实施。你们上报的建设方案已经国家发改委和卫生计生委审核确定,请严格按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要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切实抓好规范化建设。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并减免各种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所需配套资金,按项目申报时的承诺及时足额筹措到位,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三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

  四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投资计划执行,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各设区市于每季度前5日内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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