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5-10-08    浏览次数:4

沪发改价管〔2015〕27号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 〔2014〕812号)收悉。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不含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基础运价
  1、起租价由现行13.0元/3公里调整为14.0元/3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由现行 2.4元/公里调整为 2.5元/公里。
  2、途安车型出租汽车起租价为16.0元/3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为2.5元/公里。
  二、运价加价
  1、超运距加价里程由现行10公里调整为15公里,载客运距超过15公里(不含15公里)部分按超起租里程单价加价50%。
  2、当日23时(含23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时段内,起租价、超起租里程运价上浮30%。
  上述两条件都具备时,两项加价同时执行。
  三、计时计程
  载客营运途中因非承运人责任时速低于12公里或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由现行每5分钟计收1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调整为每4分钟计收1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
  四、车资结算规则
  1、上述运价最小显示计费单位为0.1元,0.1元以下尾数采取“四舍五入”进位。
  2、计价器车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不显示。元以下尾数大于等于0.51元则进“1元”,小于等于0.50元不计费。
  五、其它
  1、出租汽车运价内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2、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按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 〔2015〕 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运价调整由你委负责实施落实,并做好计价器更新的督察工作。
  上述运价调整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车辆计价器程序更新进度分批实施,最迟于2015年10月底前调整完毕,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原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经 〔1998 〕第088号)文件废止。
请你委抓紧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请相关出租汽车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和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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