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075号),下达我省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5800万元,用于我省2013年20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设施项目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精神,继续安排省级资金2000万元(其中:省预算内基建投资500万元,省财政资金500万元,省福彩公益金1000万元)用于项目配套建设,现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见附表),省级配套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另行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等文件要求,确保中央投资尽快落实到项目单位,请你们在接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加强与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加快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实施的指导、稽察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中央投资尽快发挥效益,确保配套资金落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四、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市县配套资金要按项目申请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五、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13号)文件精神,主动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行。同时,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或产权单位与运行机构签订合同,明确管理和运行责任。
六、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认真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于每季度末前5天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主要包括资金落实、项目实施进展和效果、监督检查情况等。
附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