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5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农村沼气项目投资结构,及时解决项目资金滞留等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经研究,拟对前期未能按计划实施的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请你们认真做好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核查和调整计划申报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定前期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对截止2013年5月31日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类、分年度进行核定。核定范围包括已完成的建设任务、已采购的项目招标物资设备、已使用的项目资金、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包括县财政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项目专户资金)。核定工作由项目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自查,经县发改、财政核定后,报设区市农业、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

  二、确定项目投资计划调整规模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和要求,实事求是确定调整项目的建设条件和规模。调整范围如下:

  1.户用沼气。未能按计划实施的2010年(含)以前项目全部调整。2011-2012年个别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可纳入调整范围。

  2.大中型沼气工程。2009-2012年不能按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纳入调整范围。

  3.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原则上不调整,个别项目县确实无法实施的纳入调整范围。

  三、制定项目投资调整方案

  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按属地调整原则,仅对留存在县国库(财政专户)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农村沼气项目专户的资金进行调整,其中,户用沼气及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的投资可以调整用于集中供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只能调整用于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调整方案由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沼气建设需求和条件组织编制,并会同县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设区市农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平衡。个别不能在本项目县落实调整的项目可以在本市辖区内平衡安排。

  调整方案应包括沼气项目调整范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建设集中供气项目应确定建设地点、每处供气户数,补贴资金;计划建设大中型沼气项目应确定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补贴资金、建设期限等。

  集中供气项目优先支持具备建设条件的集镇、中心村和自然村为单元的规模供气沼气项目。200户以上供气规模的项目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100户至200户供气规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100户以下供气规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须达到规定深度。鼓励经济实体按市场经济规则直接参与500户以上供气规模沼气项目建设与运营。

  大中型沼气项目调整优先安排已申报2013年投资计划的项目;其它储备项目经设区市逐个现场审核建设条件可行后也可纳入调整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农村能源主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投资计划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肃项目管理纪律,加大工作协作,切实发挥中央投资效益,共同推进农村沼气可持续建设。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项目县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制定资金使用和建设方案。各设区市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负责审核辖区内项目县申报的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合理平衡投资安排,明确项目建设和监管责任。

  (三)确保工作实效。此次纳入调整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在2014年底前按投资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其它未调整的项目,必须按原投资计划和补助标准在2013年底前全面完工并竣工验收。

  (四)上报时间。各设区市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于7月30日前联合行文将调整计划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一份、省农业厅2份(同时发送电子版到各部门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市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申报汇总表

  2.市集中供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申报表

  3.市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投资计划调整申报表

  4.市户用沼气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5.市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6.市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7.市乡村服务网点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2日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xls
  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调整计划安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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