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试行格式化审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3

沪发改投〔2015〕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效率,现对于部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试行格式化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列入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等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
  对于未列入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等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有关规定管理。
  二、对于符合第一条适用范围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有关规定,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建议书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出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作为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并抄送市、区(县)相关部门。
  项目(法人)单位凭《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三、《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1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有效期内未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的,原《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文件自动失效。
  四、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其他有关管理要求仍执行《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相关规定。
  五、请各部门积极推进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格式化管理试点工作,并将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不断完善试点工作。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附件:

normal align=center>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
文号(      

normal align=left>主送单位:

normal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867>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法人)单位

 

规划依据(经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等)

normal align=center> 

项目建设必要性

normal align=center> 

normal align=center> 

项目建设地点

(四至范围、起讫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请列明项目建设规模测算的相关建设标准依据)

项目资金来源

normal align=left>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予以批准

后续工作要求:

normal align=right>                                    

normal align=right> 

normal align=right> 

抄送

 

告知事项

 

  1、本文件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2、项目(法人)单位凭批复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3 其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