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投〔2015〕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效率,现对于部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试行格式化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列入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等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
对于未列入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等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有关规定管理。
二、对于符合第一条适用范围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有关规定,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建议书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出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作为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并抄送市、区(县)相关部门。
项目(法人)单位凭《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三、《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1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有效期内未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的,原《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文件自动失效。
四、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其他有关管理要求仍执行《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相关规定。
五、请各部门积极推进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格式化管理试点工作,并将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不断完善试点工作。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附件:
normal align=center>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议书批复表
文号( )
normal align=left>主送单位: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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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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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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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依据(经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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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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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四至范围、起讫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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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请列明项目建设规模测算的相关建设标准依据) |
项目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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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
予以批准 □ |
后续工作要求: normal align=right> normal align=right> normal align=right> | |
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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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本文件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2、项目(法人)单位凭批复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3、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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