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6月20日,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已开始正式接受居民和企业申请,该工程既是支持光伏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的新能源示范工程,又是关系千家万户的百姓工程,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创造便利条件,做好居民和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申请的受理工作。
各县(含县级市、区)发改委负责受理居民个人申请,由居民本人或委托第三方从各级能源部门的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后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收到居民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屋顶承载能力、电网接入条件和可建设规模。
对通过现场考察的申请,由县发改委在申请表签署同意的意见,明确装机规模,并要求申请人补充个人身份资料、住房产权合法手续证明文件、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供应商由申请人从我局公布的供应商目录中自由选择)等材料后,将材料和申请表报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审核。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按个人申请的要求,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后报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审核。
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对个人和企业申请审核同意后,按月汇总提出本市拟批准申请计划数量,于每月底前将申请计划报送我局(含申请户名单、分户装机规模、总户数和总装机规模)备案。经我局备案同意后,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正式将申请批复下达给各县(市、区),并由县发改委告知申请人和申请企业。
二、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工程如期建成。
申请通过后,申请人或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启动工程建设,供应商或其代理服务商应将建设情况及时通报县发改委。未经许可工程不得变更建设地点和更换投资主体,未能如期建设的项目取消享受相关补助的资格。
工程建成并网后,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开展工程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工程,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全力做好并网服务工作。
各级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和并入电网。
居民和企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当地电网企业以获批的申请表或批复文件作为依据开展接网工作。各地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居民和企业办理接网手续,指定专门窗口受理并网申请,抽调专人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从受理并网申请到项目并网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接入电网工程和电网改造工程(含通讯专网)、关口表和发电量计量表(补贴计量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以产权分界点为界限,属用户内部的其它相关一、二次设备由用户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产权分界点以前设备的维护,确保接纳示范工程的上网电量。
四、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示范工程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申请人可从我局网站下载补助申请表,向县发改委提交补助申请。县发改委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已初审的申请进行公示,确认无误后上报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审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项目直接向设市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提出申请。
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按月汇总上报我局。我局对上报的资金补助申请核定后下拨补助资金,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申请人(企业)帐户。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要对补助资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在示范工程在设计运行年限内,未经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批准擅自拆除或挪用工程设备的,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追回补助资金。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按照分工,明确责任人,加强补助资金的申请、初审、公示、审查、核定和发放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与示范工程一一对应,杜绝出现骗补现象,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对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示范工程的稳定安全运行。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加强对设备供应商和电网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售后服务和并网服务落到实处;要督促参与建设的企业建立质量负责制,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制定维修保养和相关应急措施。对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等重大安全事故和设备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请省电力公司在系统内建设民居分户式光伏项目发电量数据统计报送机制,将统计数据分月报送当地能源管理部门。请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示范工程运行情况上报我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