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8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提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国家从2010年至2012年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3年继续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国家为项目统一制定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1),并要求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由省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为做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拟先选择1-2个2011年试点项目进行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三)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

  (五)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和竣工决算,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分别提请消防、质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后,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档案单项验收意见,工程档案资料目录,竣工决算报告和财政审查、审计报告等材料一并向设区市发改委提交,由设区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2.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编制要点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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