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提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国家从2010年至2012年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3年继续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国家为项目统一制定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1),并要求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由省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为做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拟先选择1-2个2011年试点项目进行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三)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
(五)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和竣工决算,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分别提请消防、质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后,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档案单项验收意见,工程档案资料目录,竣工决算报告和财政审查、审计报告等材料一并向设区市发改委提交,由设区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2.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编制要点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