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重装〔2010〕192号
各市(州)经委,有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和《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要求,我委将组织2010年第二批次省内装备制造企业集中申报享受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0年第二批次受理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第二批次申报范围和条件
符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1正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关申报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的,可申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和“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申请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在第二批次重新申报;若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全部未作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继续有效,按照修订后的格式及要求上报《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后,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申报渠道
(一)非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州)经委汇总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时抄送成都海关和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第二批次申报注意事项
(一)2009年下半年已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若今年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在品种、规格上无变化的,今年不再提交申请文件,按照修订后的格式及要求上报《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后,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下半年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风电、数控设备制造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任何一项装备或产品的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须在第二批次组织重新申报。
(二)2010年新申请企业,以及2009年已享受进口免税政策,但2010年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在品种、规格上有变化的,须按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填写《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2010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见附件)。2009年度已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按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4要求,同时呈报《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三)《2010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中填写的“进口金额”总计即为申请享受进口免税的额度;该清单中所填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数量、金额、税额是已签订进口合同和申请年度内尚未签订合同的预计进口的合计。各申报企业要科学、合理地测算预计进口额度,预计进口额度与实际产生额度是否大致相符将在下一年度进行审核,若审核中发现上一年度预计进口额度显著超过实际产生额度,将可能按一定系数相应扣减当年批准额度,直至取消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资格。
申请享受进口免税的零部件中既有一级部件,又有相同品种、规格一级部件的二级部件的,原则上只批准二级部件享受进口免税。
申请享受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免税的时间应为申请次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和《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应附销售合同复印件。页码较多的销售合同,为简化申报材料,可只复印含合同编号、合同(项目)名称、甲方、乙方、销售设备名称、技术规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供货时间等审查要素的页码。销售合同不能反映技术规格的,应附能够反映该合同所销售产品技术规格的证明文件。
《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及合同复印件用于证明申报企业一个完整年度(可放宽至连续12个月)内相关产品的销售业绩,因此,企业纳入申报材料的装备或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应于申报之前某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内签订并已实际履行到位。
(五)企业是否拥有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是判断企业能否享受进口免税资格和确定免税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能够证明企业拥有相关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要反映充分。企业可自行科学设计该类材料的汇总表。
(六)通过代理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企业,报关单上的企业名称是申报企业的,可以申请享受;报关单上的企业名称是代理商的,不能申请。
(七)2009年下半年已获进口免税批准的企业,2010年已经缴纳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退还。
2010年新申请企业,申请之前已缴纳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获批后从申请被受理次日起享受进口免税;自递交申请次日至获批前可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其他要求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为一式十五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并规范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和页码;《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2010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某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本年度进口零部件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需同时以只读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
(二)各市(州)经委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及有关税收政策传达到辖区各装备制造企业,并帮助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工作。在执行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经信委重大装备处联系,以便汇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三)财关税〔2010〕17号文件新增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等6项内容,调整了风电设备、数控设备2个领域的相关申请条件,请各市(州)经委在传达和落实时高度重视。
(四)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含《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含《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及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到四川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网(http://www.sczzw.cn/)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黄以光、郑晏华 86264784、86266107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