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统调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9    浏览次数:6

中电投江西公司、国电江西公司、华能江西分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省计量测试研究院、各统调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统调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工作,在确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能源局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协商,现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各统调发电企业建立最高计量标准时,应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已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到期后应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停止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应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2.各统调发电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向获得授权资质的省级及以上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要求执行,其中:电测、热工类部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分工(推荐)详见附表。

  3.承担统调发电企业量值传递工作的省级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应每年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报告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

  4.量值传递工作调整后,省电力科学研究院要继续按要求做好省内发电企业各项电力技术监督工作。

  5.其他未明事宜由省能源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各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联系人:省质监局 陈业正 0791-86355995;省能源局 邵志华 0791-86262339)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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