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调整区位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8-12    浏览次数:4

  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移区发展的请示》(芜政〔2011〕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整体搬迁至芜湖市三山区高安地区,原核准面积4.71平方公里不变,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核定,另行报批。

  二、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与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同时,要科学编制控制性详规,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要按照产城一体、城乡统筹、节约用地、优化生态、以人为本、宜居宜业的要求,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开放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城区。园区重点发展临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节能环保等主导产业。

  四、芜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友好”的原则,加强对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开发区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农民搬迁补偿等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保护,确保区位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提质提效有关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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