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5-07-01    浏览次数:1

沪价管〔2015〕3号

市交通委:

  你委《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商请继续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5〕68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15号)有关规定及你委测算结果,同意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每车次继续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请你委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复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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